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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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成功为同居纠纷案件当事人争取数十万财产!

发布日期:2022-05-26     浏览量:...

一、案情介绍
  Y某(女)和F某(男)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随后,二人开始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在F某家中。同居期间,二人未生育子女。Y某和F某同居期间,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经营位于都江堰的某家专卖店。后二人于2021年3月分手,Y某搬出F某家中。二人多年同居期间,财产发生混同。分手后,Y某多次要求F某分给自己多年来经营所得的部分共同财产,均被F某拒绝,无奈之下,Y某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二、办案经过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Y某经过了解后,于2021年5月前来我所咨询,经过我所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胡静律师的耐心解答和沟通,Y某委托我所作为其同居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为其争取相关财产权益。
  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了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中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主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Y某取得联系,并建立了案件工作微信群,方便与Y某及时就案件情况进行交流和沟通,以及主任律师给予相应的指导。
  主办律师通过与Y某的交谈沟通,在了解了本案情况后,与Y某一同确定了大致的诉讼思路:请求法院解除Y某与F某之间的同居法律关系,请求给Y某分得二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店铺的一半财产。此后,主办律师指引Y某收集了其与F某曾一起同居的证据,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店铺以及在此期间积累的财产数额的相关证据。法院立案后,于2021年7月末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主办律师与F某的代理律师在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因对方抗辩的证据相对薄弱,对方暂时处于劣势。
  但是,F某为达到自己不愿分出任何共同财产给Y某的目的。在法院诉讼审理期间,F某同时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状告我当事人在经营管理店铺期间有侵犯店铺财产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鉴于F某提出的侵权之诉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关系,在立案受理F某的侵权之诉后暂时中止了对本案的审理。不得已,本案只能等待与F某的侵权纠纷案件出结果后才能继续诉讼。基于对我所和团队律师的信任,Y某同时委托我所代理了这起案中案,仍由主办律师代理。面对F某来势汹汹的无理指控,主办律师一面与Y某沟通,掌握有关案件情况;一面收集相关案件法律资料,准备应诉。
  经过与当事人Y某的充分沟通,主办律师对F某提起的侵权之诉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然后预判出对方的侵权之诉很可能证据不足,只是一个延缓时间增加筹码的幌子。因此主办律师进行了相应的辩论准备。开庭后主办律师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和充足的准备,找到对方证据不足的弱点,进行辩论。不出意料,对方律师见自己势弱,难以继续推动侵权诉讼的进行,便提出F方与Y方同时撤回起诉,互不追究,维持原状的妥协方案时。但这明显无法保障我当事人F某的合法权益,因此主办律师坚决不退让。最终,对方阴谋挫败,在无可奈何下主动撤回了对Y某的侵权诉讼。
  侵权之诉终结后,法院于2022年2月初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对于本案,法院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即:一是Y某与F某在2014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是否形成了同居关系;二是Y某与F某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店铺的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但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时间久远,加之双方共同经营期间经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我方与F方提交的证据都有薄弱之处,查明诸多案件事实存在较大困难,因此法院对于如何审理此案也感到为难。但主办律师对本案耐心坚持,沉着应对各自突发状况。并且紧紧围绕法院归纳出的两个争议焦点,从双方的生活记录,互动信息对外关系,双方资金往来,工作情况,Y某多年来参与商铺经营管理方面以及商铺现有财产数额等多方面进行举证或者尽可能补充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和辩论。
三、办案结果
  通过数次复庭审理和与法官的意见交流,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显示,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要求分得数十万元的共同经营所得资产的诉请。因F某与Y某已经分手,分开生活,且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因此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对于这一已经没有意义的诉求,法院释明后也作出了相应判决。
  本案经过一年有余的漫长诉讼,最后收获了一个圆满成功的结果。期间离不开我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和主办律师的辛苦付出和耐心坚持。本案案情复杂,相关证据较为薄弱,在本案陷入胶着的情况下,主办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认真负责、不懈坚持的办案态度,通过开展广泛的证据收集和案例研究工作,依靠自己专业精深的诉讼能力和经验,真实践行全心全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承诺,最终不负所托,本案大获全胜!

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