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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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 ——胡云律所律师为当事人打赢二审

发布日期:2021-07-12     浏览量:...

案情简介:
钟某(化名)居住的房屋楼下有两家川菜馆,经营过程中油烟、噪音等对钟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钟某因此与两川菜馆发生多次争吵,后来经过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钟某与两家川菜馆老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两商家每月给予钟某经济补偿850元,共计1700元,半年支付一次”。但是两家川菜馆认为,总共只需要支付半年的费用,因此支付了半年的费用就再未支付,钟某遂将两家川菜馆诉至法院,但是一审时法官采纳了两川菜馆的观点,钟某惨遭败诉。二审时,钟某选择了委托律师,胡云所律师帮助钟某赢得了二审。
一审败诉:
一审时,法官认为调解协议内容非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也直接导致了钟某败诉。因为两被告称调解协议内容系打印错误,应为“每月每户850元,一次性给付半年,共10200元”,并且被告提交了主持调解的某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李某(化名)所做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协议真实意思是“共付‘壹万零贰佰元整’补偿金”。故法官判决钟某败诉。
二审胜诉:
钟某在一审败诉之后心有不甘,决定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二审上诉,但因为标的额较小,吃了多家律所闭门羹,在多方打听之后来到了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在介绍完相关情况之后,胡云所也有所犹豫,但是经多番考虑后,还是决定接受钟某的委托,并指派刘律师代理此案,刘律师专业从事民事案件代理,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刘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调解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刘律师仔细翻看了一审卷宗、笔录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走访现场观察油烟、噪音对钟某生活的影响。刘律师在一审笔录中发现主持调解的李某提交的书面证言与庭审中所做的证言存在出入,庭审中李某所述为“他只参与了调解的过程,未参与最后的调解协议签订,故他不知道具体的调解协议内容”,但在李某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表明:当场的调解现场是在社区辛某与李某、工作人员郑某的主持下进行的。由此可见,李某的证言前后不一,应当依法予以排除。那么,只有原被告白纸黑字签订的调解协议才能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两被告每半年向钟某支付一次费用。除此之外,刘律师还在法庭上大力阐述了钟某主张费用的合理性,房屋除了自住以外还可以进行出租,而油烟、噪音等会严重影响钟某房屋的出租价值,因此每月1700元的经济补偿完全符合情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况,并且每月1700元的经济补偿合情合理,两被告应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支付钟某相应费用及利息。
得知二审结果后,钟某非常激动,钟某对刘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赞扬,并且表示非常感谢胡云律所,是胡云律所律师专业的法律水平为他赢得了这场案子,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同时,成都律师也提醒大家,若与他人产生法律纠纷,应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本案中钟某一审败诉的原因之一就是未聘请律师,而是自己提起诉讼。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事务部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