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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还是侵权责任纠纷?律师为您解析

发布日期:2020-03-05     浏览量:...

案情回顾

  原告罗某是雪花社区A幢1单元202室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的业主,被告为雪花社区A幢物业管理公司。2019年2月6日雪花社区A幢下水道主管道堵塞,造成下水道污水外溢,致使房屋被淹,房内装修装饰及房屋物品损坏。原告认为污水外溢是物业管理不到位、清理不及时造成的,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及费用共计111640元。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接受物业公司之委托,指派专业律师办理此案,主办律师仔细查看该案的相关资料后发现原告所在的房屋位于该栋楼的二楼,污水外溢是由于一楼和二楼之间的下水管道堵塞造成的,堵塞的管道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具体理由下文详细阐述),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也认为该观点合情合理,最终放弃了上诉的权利。

律师观点:

  现在人们大部分都居住在上下六层到几十层不等的楼房里,这种房屋特别是老旧小区经常会出现下水道堵塞,污水外溢造成房屋受损的情况。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要严格分析污水外溢的原因,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通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管理范围来看,小区下水井及下水井排污管道由物业公司负责,但是下水井到居民楼之间由居民共用的管道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需要根据业主的报修来进行修理。本案中,共用下水管道的堵塞应该是二楼到六楼住户管道使用不当造成的侵权行为,应该由实际造成下水道堵塞的人来承当赔偿责任。如果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或者不能明确区分的,应该认为每一户排放污水的行为对下水道的堵塞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在无法查清下水道堵塞是二至六楼具体哪一户使用不当造成的还是共同使用不当造成的情况下,应该在扣除二楼自行承担的部分责任后,由三到六楼的住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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