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带共同借款追偿权纠纷二审维持原判,成功追回超额代偿款项
简介
案件简介
当事人与另外三人共同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800万元,形成连带债务。因全体债务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多名债务人名下房产被司法拍卖清偿债务。我方当事人名下房产被拍卖,实际承担债务远超自身应当分担的债务份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委托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一审案号:(2025)川xxxx民初xxxxx号】,向未实际履行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主张偿还超额代偿的款项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对方偿还代偿款2585043.86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2026)川xx民终xxxxx号】。上诉人抗辩:应当按照借款实际资金流向划分债务份额;案涉商铺属于公司代持财产,拍卖款应优先抵扣案涉债务;一审未追加案外共同借款人为被告,存在程序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调取借款合同、公证书、执行卷宗、房产拍卖材料、执行分配方案等全套证据,确立核心代理观点:
二审庭审中,针对上诉人提交的全部新证据逐一进行质证:银行流水仅反映资金流转,不能变更共同借款人责任;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商铺代持主张证据不足,应当另行诉讼解决,本案不予处理,同时有力驳斥上诉人全部程序异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令上诉人向我方当事人偿还代偿款2585043.86元,并按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上诉人承担。我方当事人超额代偿的款项获得二审生效判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