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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借款追偿权纠纷二审维持原判,成功追回超额代偿款项

连带共同借款追偿权纠纷二审维持原判,成功追回超额代偿款项

简介

案件简介

当事人与另外三人共同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800万元,形成连带债务。因全体债务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多名债务人名下房产被司法拍卖清偿债务。我方当事人名下房产被拍卖,实际承担债务远超自身应当分担的债务份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委托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一审案号:(2025)川xxxx民初xxxxx号】,向未实际履行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主张偿还超额代偿的款项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对方偿还代偿款2585043.86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2026)川xx民终xxxxx号】。上诉人抗辩:应当按照借款实际资金流向划分债务份额;案涉商铺属于公司代持财产,拍卖款应优先抵扣案涉债务;一审未追加案外共同借款人为被告,存在程序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

办案难点

  1. 法律规则争议大:上诉人试图以借款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否定连带债务人无约定时平均分担债务的法定规则。
  2. 二审新证据抗辩:上诉人二审提交大量银行流水、书面情况说明等新材料,以此主张债务应当重新划分,事实梳理、证据质证压力大。
  3. 程序抗辩风险:对方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由,申请追加案外人参与诉讼,意图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存在改判风险。
  4. 多重法律关系交织:案件叠加银行借款、强制执行分配、不动产权属争议、夫妻及公司财产关系,需要区分对外连带债务与债务人内部追偿两个不同法律层面。

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调取借款合同、公证书、执行卷宗、房产拍卖材料、执行分配方案等全套证据,确立核心代理观点:

  1. 四方属于连带共同借款人,对外共同对银行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各方没有书面约定内部分担比例,依据《民法典》,份额无法确定则视为份额均等;借款后续由谁实际使用,不改变连带债务人的内部分担规则。
  2. 案涉商铺是否属于公司代持,属于独立的另案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次追偿权诉讼中处理。
  3. 案外共同借款人已经实际承担完毕自身债务份额,与本案追偿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必须追加的诉讼当事人,一审程序合法。

二审庭审中,针对上诉人提交的全部新证据逐一进行质证:银行流水仅反映资金流转,不能变更共同借款人责任;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商铺代持主张证据不足,应当另行诉讼解决,本案不予处理,同时有力驳斥上诉人全部程序异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

案件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令上诉人向我方当事人偿还代偿款2585043.86元,并按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上诉人承担。我方当事人超额代偿的款项获得二审生效判决支持。

律师提示

  1. 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一般成立连带债务。债权人可要求任意一名共同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
  2. 连带债务人之间,若无书面约定各自承担比例,法律推定各债务人平均分担债务,借款实际由谁使用,并不直接改变内部的债务分担规则。
  3. 当连带债务人实际还款金额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向其他未足额承担债务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4. 处理追偿纠纷,务必保存好借款合同、执行文书、房产拍卖记录、执行分配方案等材料,固定超额代偿的关键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