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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组织考试作弊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

发布日期:2021-06-10     浏览量:...

四川省组织考试作弊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刑法284条之1)

(一)在下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30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

8.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5.向30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该犯罪而为其提供兴奋剂的,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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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