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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有前科、犯罪对象为特殊人群等情节量刑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1-06-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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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一、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胡云
二、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三、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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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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