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法采矿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发布日期:2021-05-19 浏览量:...
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四川省非法采矿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数额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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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