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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发布日期:2021-05-12     浏览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12.11 法发[1992]42号 高检会[1992]36号)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四川省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更新)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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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