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知名律师事务所,16年品牌律所,成都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13980059902

我所专业房产律师成功为卖房人争取“多卖”35万元

发布日期:2020-03-03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3日,孟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孟某将其坐落于成都市成华区某小区商品房出售给胡某,总价845000元,首付355000元,尾款以贷款方式支付。该合同签订后,胡某向孟某按约支付了首付款,孟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胡某使用。2018年4月5日,孟某与胡某又就同一房屋再次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约定房屋售价总金额为1150000元,首付款仍是355000元,尾款795000元以贷款方式支付。

2018年5月15日,成都市发布新的商品房限购政策,要求新落户成都市的购房人,需要社会保险连续缴满12个月,胡某因社会保险缴纳不足12个月而不具有购房资格,双方因此产生争议。2018年6月4日,胡某将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孟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孟某遂慕名来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本律所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主办律师在承办本案后,向孟某详细了解了相关案情,并向孟某详细分析了本案,制定了本案的应诉策划。同时,主办律师指导孟某通过短信、邮递等方式向胡某分别发送了关于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催告函》、《合同解除函》。
  
针对原告胡某的起诉,主办律师发表答辩意见认为:1、胡某因公司限购政策不具有购房资格;2、胡某诉称的案涉合同已经被双方签订的第二份买卖合同即《二手房买卖协议书》变更,不具有效力;3、孟某已经通过向胡某发送《合同履行催告函》、《合同解除函》解除了第二份买卖合同。

胡某举出了以下关键证据:1、其截止2019年1月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以证明胡某的社保缴纳已超过1年;2、2018年5月29日胡某与孟某等人的录音及文字资料,以证明双方于2018年4月5日签订的第二份买卖合同系基于向银行多贷款而补签,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关键:
  
本案关键在于胡某当庭举证的录音能否证明第二份合同系为了多贷款而签订,是否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针对胡某举出的录音,主办律师进行质证认为,胡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能显示录音载体、录音形成时间、录音时长及录音环境等重要内容,也无法确定录音中的人物确系孟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性不予认可。

庭审结束后,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多次传唤被告孟某本人到场,对相关案情进行询问。主办律师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和证据三性给孟某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分析,最终孟某在面对法官询问时坚持认为胡某举证的录音内容并非自己所述,认为胡某与自己签115万元的买卖合同是基于房屋市场价格猛涨,双方再次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即便胡某以115万元购得此房屋,与市场价相比仍然便宜不少。

本案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胡某与孟某签订的总价为115万元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胡某全部承担。

本案的成功办理,在于主办律师熟练运用证据规则,通过证据驳翻原告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专业房产律师